問:在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,偶爾會發(fā)現(xiàn)采購代理機構有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做法,而《政府采購法》對此卻并未涉及。某讀者想知道,什么情況下會公開征集供應商,其原因是什么,對于“征集”來的意見,又該如何取舍?
答:留心一下各政府采購信息發(fā)布網站,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公開招標項目或競爭性談判項目還真不少,也偶有征集某方面的評審專家的公告,在此,我們關注前者。采購代理機構往往首先發(fā)布一個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函或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公告。
由于《政府采購法》對公開征集供應商這一做法并未明確和規(guī)定,那么在操作過程中應首先注意什么?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說:“如果采購人并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就某項目公開征集供應商,則采購代理機構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做法不妥。”其言下之意為,采購代理機構公開征集供應商應征得采購人的同意,并最好將其寫入委托代理協(xié)議中去。
但另一位政府采購法律研究專家則認為,簽訂委托代理協(xié)議的目的在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不可能細致到規(guī)定是否公開征集供應商等具體操作的地步。“采購代理機構不可能對所有采購項目‘門門通,道道通’,接受采購人委托后,可以根據(jù)對采購項目的熟悉情況,決定是否進行前期的市場調研、公開征集供應商等。這是為完成業(yè)務的具體手段,也沒必要向監(jiān)管部門申請,因為仍屬于采購代理機構的操作權限范圍。”
明確了可以公開征集供應商后,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能會遇到另一個難題:對于征集來的供應商的意見該如何抉擇,編寫招標文件、競爭性談判文件時,該吸取誰的意見,否定誰的觀點?某市采購中心主任建議,可以根據(jù)工作的實際情況,建立招標文件論證制度。各采購項目負責人草擬完采購文件時,應召開部內或采購中心內部的討論,甚至邀請有關專家?guī)椭治?、論證,雖然操作起來比較煩瑣,但在較大程度上能增強文件的嚴密性和科學性,消除供應商的傾向性意見,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。
答:留心一下各政府采購信息發(fā)布網站,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公開招標項目或競爭性談判項目還真不少,也偶有征集某方面的評審專家的公告,在此,我們關注前者。采購代理機構往往首先發(fā)布一個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函或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公告。
由于《政府采購法》對公開征集供應商這一做法并未明確和規(guī)定,那么在操作過程中應首先注意什么?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說:“如果采購人并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就某項目公開征集供應商,則采購代理機構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做法不妥。”其言下之意為,采購代理機構公開征集供應商應征得采購人的同意,并最好將其寫入委托代理協(xié)議中去。
但另一位政府采購法律研究專家則認為,簽訂委托代理協(xié)議的目的在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不可能細致到規(guī)定是否公開征集供應商等具體操作的地步。“采購代理機構不可能對所有采購項目‘門門通,道道通’,接受采購人委托后,可以根據(jù)對采購項目的熟悉情況,決定是否進行前期的市場調研、公開征集供應商等。這是為完成業(yè)務的具體手段,也沒必要向監(jiān)管部門申請,因為仍屬于采購代理機構的操作權限范圍。”
明確了可以公開征集供應商后,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能會遇到另一個難題:對于征集來的供應商的意見該如何抉擇,編寫招標文件、競爭性談判文件時,該吸取誰的意見,否定誰的觀點?某市采購中心主任建議,可以根據(jù)工作的實際情況,建立招標文件論證制度。各采購項目負責人草擬完采購文件時,應召開部內或采購中心內部的討論,甚至邀請有關專家?guī)椭治?、論證,雖然操作起來比較煩瑣,但在較大程度上能增強文件的嚴密性和科學性,消除供應商的傾向性意見,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