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工作,規(guī)范招標代理業(yè)務,保證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,建立正常的招標競爭機制,保障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有序進行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(以下簡稱《招標投標法》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從事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(yè)務及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。從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業(yè)務的招標機構應按本辦法實行資格審定。
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定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審定和定期復審。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、乙兩級。
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)負責全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。
第五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負責本地區(qū)招標代理機構的初審工作。
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:
?。ㄒ唬┡c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;
?。ǘ┦且婪ㄔO立、從事招標代理業(yè)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;
?。ㄈ┯薪∪慕M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(guī)章制度;
?。ㄋ模┯泄潭ǖ臓I業(yè)場所和開展招標業(yè)務所需的設施、資金以及連通專業(yè)信息網絡的現代化辦公條件;
?。ㄎ澹┚邆渚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相應的專業(yè)力量;
?。┚邆淇梢宰鳛樵u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、經濟等方面的專家?guī)欤?
?。ㄆ撸┢渌杈邆涞臈l件。
負責初審的機關負責上述條件的審核工作。
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初審后,應向國家經貿委上報申請甲級或乙級資格的材料,主要包括:
?。ㄒ唬┏鯇彊C關的初審意見;
?。ǘ┥暾垥?,內容包括:組建時間、人員結構情況,專家支持系統(tǒng)和計算機、信息網等配置情況,招標業(yè)績綜述;
?。ㄈ┱袠舜頇C構章程;
?。ㄋ模┱袠舜頇C構設立的批準證書(復印件加蓋原批準機關的確認章);
?。ㄎ澹﹥炔繖C構設置情況;
?。┢渌嘘P招標代理機構的文件。
第八條 申請甲級招標資格,除具備第六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還需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具有5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。近3年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累計在8億元以上(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,下同)。
?。ǘ┚哂兄屑壱陨蠈I(yè)技術職稱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%。
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的招標業(yè)務。
第九條 申請乙級招標資格,除具備第六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還需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具有3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,近3年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累計在3億元以上:
(二)具有中級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稱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60%。
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的招標業(yè)務。
第十條 新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,與已獲得招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合作招標1年、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,可以申請乙級預備資格。取得乙級預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,可獨立從事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業(yè)務。
第十一條 國家經貿委接到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申請后,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,對符合條件者,頒發(fā)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甲級證書》)、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乙級證書》)、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證書(預備)》(以下簡稱《預備證書》)?!都准壸C書》、《乙級證書》自頒發(fā)之日起,有效期為3年;《預備證書》自頒發(fā)之日起,有效期為1年。
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國家經貿委提出復審申請。國家經貿委接到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復審申請后,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,對符合資格等級條件的,重新頒發(fā)相應的等級證書。
第十三條 國家經貿委每3年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進行復審。招標機構進行資格復審,除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(guī)定的材料外,還需提交稅務部門審核通過的財務報表及說明。
第十四條 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中進口設備國際招標的代理機構,還應同時取得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國際招標資格。
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變更機構名稱時,應向國家經貿委申請更換證書;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機構發(fā)生重大變化時,應向國家經貿委重新申請證書。
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終止招標業(yè)務后的1個月內,應將證書交回國家經貿委。
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申請或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,國家經貿委將取消申請或暫停1年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資格,1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。
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涂改、轉讓資格證書的,國家經貿委將取消其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資格,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。
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業(yè)務中違反《招標投標法》和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管理規(guī)定的,國家經貿委除依法處罰外,還視情節(jié)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從事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(yè)務及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。從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業(yè)務的招標機構應按本辦法實行資格審定。
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定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審定和定期復審。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、乙兩級。
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)負責全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。
第五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負責本地區(qū)招標代理機構的初審工作。
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:
?。ㄒ唬┡c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;
?。ǘ┦且婪ㄔO立、從事招標代理業(yè)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;
?。ㄈ┯薪∪慕M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(guī)章制度;
?。ㄋ模┯泄潭ǖ臓I業(yè)場所和開展招標業(yè)務所需的設施、資金以及連通專業(yè)信息網絡的現代化辦公條件;
?。ㄎ澹┚邆渚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相應的專業(yè)力量;
?。┚邆淇梢宰鳛樵u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、經濟等方面的專家?guī)欤?
?。ㄆ撸┢渌杈邆涞臈l件。
負責初審的機關負責上述條件的審核工作。
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初審后,應向國家經貿委上報申請甲級或乙級資格的材料,主要包括:
?。ㄒ唬┏鯇彊C關的初審意見;
?。ǘ┥暾垥?,內容包括:組建時間、人員結構情況,專家支持系統(tǒng)和計算機、信息網等配置情況,招標業(yè)績綜述;
?。ㄈ┱袠舜頇C構章程;
?。ㄋ模┱袠舜頇C構設立的批準證書(復印件加蓋原批準機關的確認章);
?。ㄎ澹﹥炔繖C構設置情況;
?。┢渌嘘P招標代理機構的文件。
第八條 申請甲級招標資格,除具備第六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還需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具有5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。近3年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累計在8億元以上(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,下同)。
?。ǘ┚哂兄屑壱陨蠈I(yè)技術職稱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%。
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的招標業(yè)務。
第九條 申請乙級招標資格,除具備第六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還需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具有3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,近3年機電設備招標業(yè)績累計在3億元以上:
(二)具有中級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稱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60%。
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的招標業(yè)務。
第十條 新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,與已獲得招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合作招標1年、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,可以申請乙級預備資格。取得乙級預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,可獨立從事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業(yè)務。
第十一條 國家經貿委接到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申請后,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,對符合條件者,頒發(fā)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甲級證書》)、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乙級證書》)、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證書(預備)》(以下簡稱《預備證書》)?!都准壸C書》、《乙級證書》自頒發(fā)之日起,有效期為3年;《預備證書》自頒發(fā)之日起,有效期為1年。
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國家經貿委提出復審申請。國家經貿委接到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復審申請后,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,對符合資格等級條件的,重新頒發(fā)相應的等級證書。
第十三條 國家經貿委每3年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進行復審。招標機構進行資格復審,除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(guī)定的材料外,還需提交稅務部門審核通過的財務報表及說明。
第十四條 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中進口設備國際招標的代理機構,還應同時取得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國際招標資格。
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變更機構名稱時,應向國家經貿委申請更換證書;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機構發(fā)生重大變化時,應向國家經貿委重新申請證書。
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終止招標業(yè)務后的1個月內,應將證書交回國家經貿委。
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申請或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,國家經貿委將取消申請或暫停1年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資格,1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。
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涂改、轉讓資格證書的,國家經貿委將取消其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資格,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。
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業(yè)務中違反《招標投標法》和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管理規(guī)定的,國家經貿委除依法處罰外,還視情節(jié)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